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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秘簽訂合約並付訂金, 事後她來電表明要解約因為已接了別的案子

  • ash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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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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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新秘A簽定了合約, 是電子版但親筆簽名後掃描回傳給對方(雙方皆一份)

    但隔天早上新秘A急忙打電話給我說她服務當天已經有接別人的場,她忘了這件事, 所以才接下我的case,然後她很抱歉, 要跟我解約把我轉帳的訂金退還給我. 我覺得這樣的簽約對我根本沒有保障, 而且我因為信任她還跟另一個已經付訂的新秘B解約, 按照合約解約金(訂金)也無法要回來.

    與新秘A簽定的合約沒有註明任何違約之後的事項, 這是我覺得比較吃虧的部分

    我想請問有沒有哪條法規可以支持我妥善處理這樣的狀況?

    我不想為難她一定要來幫我服務, 但覺得合約就是要保障雙方的權益, 也不是片面解約, 另一方就必須默默承受,她有來信說錢的事小, 但我不知道怎麼要求才是合宜的?

    是請她返還訂金再賠償服務費的%之多少,還是雙倍訂金,或其他方式?有法源支持嗎?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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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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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民法249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無故不履約的話,必須加倍返還。倘若雙方另外有約定,就依約定。

    2、倘若有其他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