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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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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2 16:31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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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想問幾個小問題

    因過世的人是父親,所以媽媽、還有兄弟姊妹共5人是同一順位繼承人,因為只有我有辦印鑑證明

    問題一:請問是否像民事聲請狀、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上的簽名,簽我的名字就可以,還是所有人的都要 ? 是否要蓋章 ?

    問題二: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是只要寫媽媽加 兄弟姊妹的名字就可以嗎?  還是一定要寫上爺爺、奶奶、叔叔、姑姑的資料呢?  兩張表有什麼不同嗎?

    問題三:因為過世後父親有一台車子被過戶了,監理所的人說可以發一個證明給我們,證明車子過世後是非本人及非繼承過戶的文件,這個文件我們在辦理限定繼承時會一併附上,是否需在哪張書狀上聲明這個部份呢 ?  因為我們認為打官司很花時間,詢問法扶的律師說可以用證明的方式證明不是我們擅自過戶,是有人侵害我們的繼承權的方式處理

    補充問題四:遺產稅申報是否得等限定繼承完成登報後,才能去辦理呢?

    再麻煩各位律師詳答,祝新年快樂,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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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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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如果是要辦理限定繼承的遺產清算程序,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即可;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則想拋棄繼承之人都需各自準備印鑑證明及所有資料,並都須與聲請書簽名。
    2.繼承系統表須完整寫上各順位繼承人。
    3.擅自過戶已犯偽造文書罪,應提起刑事告訴以釐清責任,並應車子列入遺產清冊。
    4.不是,遺產稅與限定繼承是兩回事。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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