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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秘退訂

  • 匿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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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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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3/1日付新秘訂金3000於4/234日服務,3/4日因個人因素跟新秘說要退訂

    新秘表示退訂只能退1000元,當初新秘收訂金時無簽訂合約,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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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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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若雙方並無契約,則依據民法249條規定,係因可歸責於您的原因而解除契約,您無法請求返還定金,是對方還願意退1000元已屬善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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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7 14:43 
  • 文章人氣:113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依法對方是可以不退訂的。

    二、民法第249條規定列給你參考: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三、我摘要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上述事由所致,自均未符上述民法第24
        9條第4款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12條之約定,即原告主張依
        該等規定及約定請求返還系爭定金,自屬無據,為無理由,
        而被告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不負返還系爭定金之
        義務,洵為可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