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秘退訂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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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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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對方是可以不退訂的。
二、民法第249條規定列給你參考: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三、我摘要一個判決給你參考:
「亦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上述事由所致,自均未符上述民法第24
9條第4款規定及系爭委任契約第12條之約定,即原告主張依 該等規定及約定請求返還系爭定金,自屬無據,為無理由, 而被告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不負返還系爭定金之 義務,洵為可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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