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被辱罵及吐口水經法院調解,判對方須在大樓公佈欄貼道歉啟示十日,但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允許我們就此事件張貼道歉啟示,
我該怎麼做才能讓管委會同意張貼道歉啟示呢?
和解文件上和解內容法院有明確寫出必須張貼公告的時間地點,這是否對管委會來說不具強制執行力呢?
麻煩各位了,謝謝!
一、這個調解的效力的確不能拘束管委會。
二、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也沒辦法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管委會同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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