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型化契約七日解約
- 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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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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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想請問一下,本人於3/5由電訪參加一間婚友社,並於當日簽下合約,合約載明於七日內可以辦理解約事宜,本人於昨日即第四日時,以LINE或電話通知專員欲辦理解約部分,該專員反應紅娘在星期三已排定這禮拜六兩場約,並說明因為是跟仲信以信用分期的方式,以報好資料需要去赴約,若要解約也需要前往辦理。
試問,如果我參加了這兩場是否要支付費用,我在星期四上午友告知專員解約部分,並說明想排開這兩場約,這樣算是已有使用服務嗎?
除此之外,是否要寫存證信函以書面通知該婚友社嗎?
合約部分還有些奇怪之處,建檔費高達2萬元整。
- 東光里興農路二段474巷115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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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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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存證信函會比較正式些,用LINE來為意思表示的話曾有法官認為是不合法送達的。
二、建檔費用只是一個說法而已,婚友社也是要營經成本,也希望能夠賺錢,所以應該也就是把成本及利潤反映在入會費用而已。
三、如果是去現場談的話要注意用詞,溫和的處理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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