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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1-03 | 最近登入:10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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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想請問一下,本人於3/5由電訪參加一間婚友社,並於當日簽下合約,合約載明於七日內可以辦理解約事宜,本人於昨日即第四日時,以LINE或電話通知專員欲辦理解約部分,該專員反應紅娘在星期三已排定這禮拜六兩場約,並說明因為是跟仲信以信用分期的方式,以報好資料需要去赴約,若要解約也需要前往辦理。 試問,如果我參加了這兩場是否要支付費用,我在星期四上午友告知專員解約部分,並說明想排開這兩場約,這樣算是已有使用服務嗎? 除此之外,是否要寫存證信函以書面通知該婚友社嗎? 合約部分還有些奇怪之處,建檔費高達2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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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