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手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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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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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在國外,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各1份)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繼承系統表。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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