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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發生車禍後的事宜

  • 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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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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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想請問求償精神撫慰金的部分,有什麼依據來判斷需要賠償的金額呢?

    2.申請保險部分需準備哪些文件呢?

    3.警察刑事三聯單在事發後多久可以申請呢?請問有申請期限嗎?

    4.事故後7日的初步鑒定與30日後的鑒定有什麼不同呢?

    5.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需準備文件嗎?

    6.調解和解會參考警察的鑒定表嗎?

    7.若拒絕調停,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嗎?

    8.和解調解的差異?

    9.若在沒有勞健保地方工作,勞力賠償部分如何計算?

    10.建議的和解/調解/訴訟時間?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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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7 09:47 最後編輯日期:105-04-0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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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精神上賠償的話一般來說是看傷勢來決定的。以前我曾整理台北地院不同傷勢的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一覽表,就依照法官判賠的金額,對照傷勢,用WORD整理一張表格,然後再用WORD的功能排序,這樣就可以大概的了解一下怎麼樣的傷勢法官判怎麼樣的金額。心得是真的是比較浮動,每個法官的心證略有不一,有的傷很重精神賠償就一點點,有的傷一點點精神上賠償就很多。以被害人的立場當然以你驗傷單上的傷勢去查,然後挑判得比較多的判決的金額當參考來請求。

    4.關於警方的初步研析判斷表,這個對法官並沒有拘束力,但如果是鑑定的結果一般法官還是會採的。很少見到鑑定結果出來法官採不同見解的。這個部分如果希望車禍官司能順利的話建議在送鑑定之前就要完整的表達你的意見,不要等到鑑定結果出來不利於你再去做努力,這個很重要但大部分的人都忽略了。

    8 、和解的話要看是私下和解還是在法院的和解,如果是私下和解的話沒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如果對方和解了卻不給錢,那麼你還是要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和解條件;如果是在法院民事庭的和解,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可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是在地檢署或是法院刑事庭的和解也是一樣沒有既判力及執行力。調解的話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可以當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調解的時候如果寫說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的話後續告刑事就會不起訴或不受理判決,也就是有刑責的一方就會完全沒事,有些人調解成立後刑事沒事了就不照條件走的。所以調解時建議要拿實質利益。

    調解成立後是不能後悔的,調解成立後要推翻調解是非常非常非常的困難,所以在調解成立前要先仔細研究一下行情再去調解,不要什麼都不懂就去調。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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