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不斷以仁停會及律師函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翠玲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記過有違行政程序
另逼迫本人簽下聲明書並提供給議員事後經申訴舒翠玲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如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於本人上班第一天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以律師函即不斷人評會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家屬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由人評會建議記過,有違行政程序,另逼迫本人簽下違反自由意志之聲明書,並將其提供給議員
您好,
本案情形並不構成妨害自由之罪名,而應屬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管理上有疏失之情事,如認受有損害,可對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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