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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樣可以提告偽照文書嗎?

  • Hans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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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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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了我主管違反兩性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於我提出留職停薪後,不管我當年度工作內容,給了我部門最後一名的考績),當年度我的工作件數是部門第三多,若依照公司訂定的考評辦法,這樣的給分是不合理的。為了抗辯,他們捏造了一個不屬於該年度計算考績的項目(我已掌握該資料為我提出申訴後才製作的證據),且該主管並未依公司規定計算考評分數,亦提不出該評分的計算明細(這部分我也有證據),但最後台北市勞動部卻以我們主管提出的考評分數資料為依據,裁定不成立。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刑法第210條,就上述兩件不實的事情告主管偽造文書呢?若可,日後可否依此裁定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訴願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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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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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及業務登載不實,不過建議您應該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2、訴願是指哪個部分?倘若是公司免罰的處分,我方無法提出訴願,不過可以再行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