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未載明的議案,可否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並決議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未載明的議案,可否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並決議之。

  • 老關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22 10:20 
  • 文章人氣:311
  • 個人積分:26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中開會內容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公告,如果於會議內容未載明的議案,可否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並決議之。 懇請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