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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關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0-04 | 最近登入:109-28-02
搜尋結果:共 2 頁,13 篇文章
一、管委會與物業(保全)公司簽訂之契約中有訂定服務人員最低薪資保障,但該公司並未依據契約規定給付,管委會是否可要求物業(保全)公司於每月請款時出具服務人員薪資證明,並追扣差額。
二、倘物業(保全)公司拒不出具服務人員薪資證明,是否可延遲付款直到其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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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2-28
1.請問社區主任委員不召開管理委員會議,其他委員可自行召開嗎?如何召開?
2.請問主任委員不出席管理委員會議,也未指定代理主席,可由副主委擔任主席,或推舉其他委員擔任嗎?
3.請問召開管理委員會議主任委員遲到,可先由副主委擔任主席,或推舉其他委員擔任主席嗎?
煩請給予答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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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07
1.社區大樓電梯(緊急昇降機)及門禁系統是否可設置感應卡裝置管制進、出?
2.如果依法不可設置感應卡裝置,管委會仍執意要設置會遭受何種行政裁罰?住戶因此逃生受阻發生傷亡意外,管委會需負何種法律責任?
3.管委會如果遭上述裁罰,罰款由誰支付?如有刑事責任,所有委員都須承擔嗎?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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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3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其中會計憑證是否包含契約,我向管理委員會調?物業、保全公司契約,管委會說第三十五條內沒寫到契約兩個字,所以不同意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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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05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中開會內容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公告,如果於會議內容未載明的議案,可否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並決議之。
懇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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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2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中開會內容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公告,如果於會議內容未載明的議案,可否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並決議之。
懇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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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