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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事契約保證書和試用期資遣

  • k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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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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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天錄取一家公司的職務,該公司要求須簽定人事契約保證書(需有2名保證人)和勞動契約書,我詳閱人事契約保證書後,發現有一項有疑慮,內容為「乙方保證被保證人遭受 貴公司經合法程序解僱或辭退時,無條件自行請辭,絕不要求任何賠償,如有任何請求或糾葛,乙方同意負責理清。」(乙方是我的保證人,被保證人是我)從字面上來看,我感覺就是指當公司將我辭退時,我方必須無條件以自願性離職方式請辭,且不得要求資遣費和預告薪資,感覺極不合理。

    今日有去電該公司,其負責人員無法給我合理解釋,只告知此項內容不可刪除,請我屆時報到時再和他們主管討論這問題,該公司人員亦告知我勞動契約的部分是因試用期三個月所需簽定的,且在試用期間若公司將你辭退,可不預告便將你辭退也不會支付資遣費等,這也令我感到無法接受。

    請問如上所述,該公司是否已違法了?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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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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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該條款有載明當公司經"合法程序"辭退時,您才無權利主張權利,是以如係非法解雇,您仍可主張相關權利。

     

    2、類此有疑似違反勞基法之條款,未來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基於保障自身權益之角度,不應簽署這種不平等條款,可另尋高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