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五條的解讀
- k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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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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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此部分「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單位為「學校」或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然兩造之間的權責似未明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否據此將「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責歸於學校?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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