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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1-02 | 最近登入:105-25-04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您好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此部分「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單位為「學校」或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然兩造之間的權責似未明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否據此將「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責歸於學校?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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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5
您好, 教師法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明定教師聘任權屬學校教評會。縣市政府教育局訂定全縣統一的「超額教師處理要點」,明定各校超額教師產生辦法,是否有侵害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責? 此單行的行政法規之母源為教師法第十五條,教師法第十五條「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僅提及主管教育機關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並未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產生超額教師之權責。想請問此「超額教師處理要點」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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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5
本人於十年前購買一預售屋,建設公司當初未經本人同意,同意台電公司將變電箱設置於本人的私有土地上。本人現因對該土地另有用途,向台電提出線路遷移,請台電拆地上物還地,然台電辦公人員以為困難,且當初供電時建商已出具同意。如要遷移須自負遷移費用並另提供場所安置變電箱。然設置變電箱一事,僅為建商與台電同意,本人並未同意,請問我可以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得處置該土地?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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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