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我們已經申請拋棄繼承 哥哥的監護問題也在處理中
有個問題請教
60年前種種原因 奶奶沒有和親生爺爺結婚
父親與兄妹身分證欄 :父不詳 母:奶奶(沒有扶養有寄生活費)
後來 二叔20歲大一 被姨媽認養 父:親生父親 母:姨媽 (沒有共同生活)
在所得稅申報扶養沒有報這2位奶奶和姨媽
戶籍也沒有同住 .....這樣拋棄繼承也要寫上他嗎
您好,
1、經收養後,與原父母在法律上就再無關係,只對養父母具有繼承權。
2、是本件養父母為其法律上之繼承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繼承的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記得要提醒全部順位的繼承人自己決定是否拋棄繼承。另應注意,被收養之人對本生父母就不再有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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