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庭第 一次要開辯論庭,
在起訴狀之後有遞過準備狀給法院,
但我只收到被告的答辯狀,
請問:
雖然有針對被告答辯的內容準備反駁以及證據
但怕在開庭時無法將內容說明清楚
可以在辯論庭之後,在提書狀說明嗎?
還有,在開庭當時,可否直接提出證據給法官?
謝謝!
如果有證據可以於開庭時提出,書狀最遲也需在開庭時提出,因為如果已經辯論終結,在庭後才提書狀就沒用了。
您好,
1、開庭前、開庭後均可具狀向法院陳明事實經過並附上證據。
2、除法官有諭示您當庭陳報資料,否則建議仍應以書狀方式提出予法院較為清楚,以利法官審閱及歸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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