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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我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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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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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因公事上有得罪到某位主管,
    從那次之後那位主管一直記恨在心裡
    有次因公事上跟不同位主管意見分歧有些爭吵
    雙方講話都比較大聲(我方也沒罵對方髒話或罵他,對方也說我沒有罵他)
    可是那位之前有得罪的主管得知這件事,故公司發公告記我 小過
    公文內容:工作執行中因意見分歧而對直管直接言語攻擊
    經公司糾正勸導後卻再次對該主管以不雅言語攻擊......

    這張公告出來後 雙方當事者都有當面談,那位對我有意見主管也在場
    這件事起因主管也有表明說 我沒有罵他或以不雅言語攻擊他

    後來公司又發一張公告內容
    "因部分內容略失真實",故取消小過
    改記我申誡
    記我申誡理由 工作執行中與主管意見分歧
    並明白表現出不願意配合的不當態度,已確實影響公司作業正常運作

    事後我有找主管問這張申誡公告內容
    我表現初不願意配合的不當態度,是指哪件事
    主管也沒辦法正式回答我的疑問 (給我感覺主管就是再逃避)
    詢問主管這件事後沒幾天公司突然說要資遣我......
    資遣理由說業務縮減,可是那時候剛徵兩位新人進來
    我沒有犯什麼過錯,我看網站人銀行還有繼續再徵人....

    我想請問這樣子我是否可以提告公司 加重毀謗罪及民事賠償呢?
    還我清白呢? 及可以懷疑公司是惡意資遣我嗎?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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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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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資遣的部分,如果是以不適任為資遣的理由,必須要確實有不適任的事實存在且應支付你資遣費。如果沒有確實不適任的事實,即使支付資遣費也會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讓你回去工作,並請求在回去之前的薪資

    如果公司是以業務緊縮為理由,由於公司又找了新人進來,顯然不具有業務緊縮的事實。因此公司以此為理由與你終止勞動契約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同樣的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讓你回去工作,並請求在回去之前的薪資

    至於公司的懲處公告,其似乎沒有故意傳述不實的內容的意思,且其係基於勞雇關係而在合法的範圍內行使指揮監督權,應該是不致於構成誹謗。但是,你的主管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這部分如果他有散播於眾的意思,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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