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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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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1 19:54 
  • 文章人氣:278
  • 個人積分:14
  • 您好,請問公司要定員工工作規則,其中

    1.離職的預告期間延長(滿三年延長為預告期間2-3月)

    2.調任其他地方與異動工作,員工不得拒絕.

    3.薪資更改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其他工作津貼.主管津貼.績效獎金.  主管級覺不適用,可降職,薪資裏的職務加級也減少

    如公司有心要將員工減薪或讓員工待不下去,自動離職無法得到資遣費.之前公司就曾有將員工減薪過,和要找別人替代其他員工,我可以不簽嗎?不簽就是公司資遣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