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逝世多年卻在我年齡22歲時收到銀行債務通知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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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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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在法律上說,您母親於94年間過世時,其配偶(也就是您父親)及子女(也就市您與兄弟姐妹)依法產生繼承關係,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依照當時法律是必須繼承您母親的債權及債務。 但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您所述情況,您在母親過世之時並未與其同居、甚至是根本沒有在聯絡,依法僅會負限定繼承的責任,也就是如果您取得100萬元的遺產的話,就只要負擔100萬元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拿出自己另外的財產來清償債務,而如果確實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根本就不須要負擔清償責任,未來被請求償還債務,可以據以抗辯而免除責任。 另外,依據債權種類的不同,有可能已經超過消滅時效的規定了,此部分亦可以作為答辯方向之一。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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