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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收取不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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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8 15:19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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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103年9月進入某單車公司服務,公司要本人至高捷公共腳踏車報到,說是以人力仲介方式讓我們在高捷單位工作,並以脅迫擁有工作權方式要求員工簽下一合約,內容大致為按月繳交6700給公司(名稱為管理費).105年2月本人離職翻找 法令才得知此管理費乃違法收取.向公司反映請求返還.但資方置之不理.申請調解資方一樣以當初簽約為由拒絕返還,甚至不認自己違法.想請問違背法令的合約有效嗎.可以告他甚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