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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 網站管理員
  • 文章日期:100-11-20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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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
    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
    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
    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
    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