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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可 104-11-23 09:29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麥可 104-11-23 09:24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應該屬於刑事案,可以成為他民事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麥可 104-11-23 09:20

房客不繳房租,一審判決我勝訴,但房客提上訴,上訴狀說我半年前偷他的東西,他有備案。

1. 請問即使我真偷了他的東西,這可以成為他上訴的理由嗎?若可以,是否他買彩券中200元或者一年後他家的小貓要生小狗,都可以成為上訴的理由,法院接受上訴的標準是什麼?

2. 一審判決只有房客需歸還房屋租金,我想藉二審要求違約金與管理費這兩項在租約中有明列的項目,以及依據民法203條要求加計5%年息,以上三項均未在一審上訴書中提及。請問我該提附帶上訴、訴之變更還是訴之追加?

3. 因被告無任何資產,最終我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若管委會向我催繳管理費甚至告我時,我可否以沒拿到房租為由拒繳?若只拿到部分房租時,又如何處理?

你好:

房客上訴應係要以你偷他東西他受有損害,要主張抵銷,抵銷你請求之租金。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之訴之追加。 還是要繳,否則積欠已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管委會向區分所有權人催討,基欠過多會請求法院強制遷離。
麥可 104-10-30 12:41

房客不繳房租但持續住在出租處,一審因被告均未出庭,今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房客需歸還房屋與每月租金8000元,但否決起訴書中所提於租賃契約中載明的違約金每月8000元。 

房客於今年9/14提出上訴,上訴狀上寫"事實及理由容後補",至今六週我仍未收到開庭通知。

我想在二審開庭前提附帶上訴,狀紙內容如下,第二、三條因不見於一審起訴書,所以可能會在二審開庭時被被告否決,需申請支付命令或另行起訴。但由於被告於二審應該還是不會出庭,一造辯論判決對我有利,所以我還是先將之列入附帶上訴狀紙中,屆時再依狀況反應。

請諸位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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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契約終止日104年3月25日起至完成歸還房屋之日為止,除應依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所載,給付每月8000元租金外,亦需依同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支付每月8000元之違約金。

租賃契約為內政部編制,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於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經被告與原告雙方經五日審閱期後共同合意簽訂,內容應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書中未提出原告依該契約第十四條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何無效的理由,即判定被告不需支付違約金,實有明顯謬誤。

2. 被告應依租賃契約第七條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以及水費、電費等相關積欠費用

3. 被告積欠原告之所有債務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自每期應繳日起算,按月依比例計算至繳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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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法院管轄權隸屬在哪個縣市,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utzu 104-10-02 19:48

我是原告, 車禍民事判決下來, 被告不服其中一項賠償判決提起上訴, 我?有提上訴, 且已過上訴期間, 我如果對其他的判決也不服, 可以提附帶上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同條第二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故本件您仍可以提起附帶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utzu 104-10-02 19:04

我是原告, 民事第一審?有提上訴, 但日前收到被告提起上訴, 就其中一部份判決提起上訴, 但我對於判決另外的部份如果也有不服, 但已過上訴期間, 有何補救方法嗎? 可以提出附帶上訴嗎? 

wu0 103-12-16 00:14

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後來原告獲得勝訴
    之後,被告(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被上訴人(原告)可以在二審中,將原本一審自己已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是以附帶上訴或是訴之追加,還是其他方式呢?這樣還需要再付訴訟費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7 1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只屬於二審的訴之追加。

2、需要再繳交裁判費

 

wu0 103-12-16 00:05

你好
    原告在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中因故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XXX,XXX元",後來原告獲得勝訴
    之後,被告(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二審,請問被上訴人(原告)可以在二審中,將原本一審自己已刪減的訴之聲明"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增加回去嗎?如果可以,是以附帶上訴或是訴之追加,還是其他方式呢?這樣還需要再付裁判費嗎?謝謝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7

上訴對象
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
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
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應表明上
訴理由(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
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