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得否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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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2-30 08:42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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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得委任他人為訴訟代理人,但以三人為限。
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須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而具以下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但應得審判長之許可。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 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 有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用之。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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