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 網站管理員
- 文章日期:100-11-1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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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者。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上訴:
上訴應向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為之。
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理由;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高等行政法院轉呈最高行政法院。
上訴之年、月、日。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因此,必須在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為之。
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準。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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