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小孩的生母,於懷孕初期尚未發現時,就與其丈夫離婚,後來小孩長大念了國中,生母至銀行幫小孩開戶,卻被以小孩的生父仍為監護人為由拒絕,要求小 孩的生父出面辦理,問題是自離婚後,生父及不聞不問,不知所蹤;若當初是協議離婚的,是由當事人協議,有可能發生未協議監護權的情況。但是如為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5條,先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按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有可能因為當時並未發現懷孕未懷孕,而未判定監護權歸屬的情況嗎?如果 是這樣,監護權究歸屬於誰?請告訴我法條的依據和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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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權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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