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魏
- 發問時間:2019-02-25 16: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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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與前妻離婚,考量子女仍需父母親的陪伴,也體諒女方工作因素,所以雙方協議由女方每星期二、五,與每月其中兩個星期六(平均每月10天),女方將小孩帶回一同過夜生活,其餘時間由男方負責(平均每月20天),無奈女方不依照協議內容執行,也不願意與男方溝通。
目前女方僅願意每星期二19:30-21:00(有時會以工作為由取消),以及每月其中1-2個星期六11:00-21:00,以帶小孩出去吃飯、遊玩的方式來陪伴,沒有帶小孩過夜…
女方以工作、要賺錢存錢為理由或其它藉口,不覆行離婚協議書內容,我多次設法與女方溝通,以達成對小孩最有利且雙方都能接受之方式,無奈女方均以”我就是這樣,不然你要怎樣,你去告我啊”來回應,最後甚至不承認協議書內容。
我基於小孩也是自已的,一直隱忍,奈何女方還是一副”我就是沒辨法(不想)照顧小孩,但是我有探視權”,一直拒絕溝通,對於這種只想享受探視權,卻逃避監護權的行為,已經完全背棄當初離婚所協議之內容,我也有工作,也很忙,但是我沒有以任何理由來規避我的照顧責任。
我可以將監護權更改為由我單獨行使嗎? 並要求女方負擔超過一半以上的撫養費嗎?(因為女方不依照原協議內容)
PS:女方月收入3-4萬,有時超過4萬,無房租支出(住公司宿舍)、無負債;我也是月收入3-4萬,無房租支出,但我要養兩小孩、有負債。
謝謝律師解答…
- 鍾明諭
- 回覆時間:2019-02-25 16:35:15
A:你好,依你所陳述之事實分析如下:
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依民法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依你所述,前妻對於小孩在教養付出上及言行是否有不利小孩情況?且未依約履行協議書之內容,可針對此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之主張,將小孩監護權改定於一人。
至於小孩撫養費用,父母雙方皆須承擔,可向法院請求酌定扶養費用。
對於你陳述及證據資料依上述內容仍有限,建議你提供更多事證至循諭聯合法律事務所做免費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為你評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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