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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4 頁,33 篇問答
  • poppy
  • 發問時間:2018-10-12 17:13:15
  • 您好﹋
    我新買的全新的房子剛裝潢入住一個月,這個社區的房子還在銷售中.這棟社區的建商最近在我家樓上要裝潢樣品屋,結果在施工的過程 為了移動廁所,竟然在我的天花板打穿了兩個大洞  各約直徑25-30cm  因為他們是用水切方式打洞 ,因此水泥把我家裡噴得亂七八糟 整個打穿的石柱就砸在我50萬的沙發上, 電燈管線還受損 . 他們在打洞時完全沒告知  雖然建商允諾恢復原狀 但是我們覺得房子天花板結構受損 影響整個房子的耐久性  也擔心未來會漏水 再者我們的房子一坪要價50萬的全新屋子被毀損  也讓房子的價值受損  我們已經報警備案 想要透過訴訟求償  想請問律師 這樣的案件是否能求償成功尼  求償的金額要如何計算 另外律師訴訟費用要如何計費呢  麻煩了 謝謝您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12 17:13:15
  • 你好:


    依照你所述的案情,刑事部分是很難成立犯罪的,因為建商不可能是故意的要毀損你的房子,要違反建築法規也可能有難度,所以建商沒有刑責,當然警局報案也只是個形式而已


    所以你應該要做的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除了肉眼所見以及可得計算之範圍外,其實還有房屋因為這次重大損害所生可能的瑕疵以及價值減損,這部分通常需要透過鑑定才能確認損害額,可以先行就肉眼所見的部分起訴,再於訴訟中聲請鑑定,等待鑑定結果出來後再追加費用


    特別提醒的是,這種類型的案件舉證證明損害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任何的細節都要留存紀錄,並且要注意時效,能越快起訴主張越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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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伊伊
  • 發問時間:2018-10-12 16:52:19
  • 如題
    雇主明知道員工無照的情況下還借車給員工導致發生車禍
    那如果我想針對雇主的部分提出告訴
    請問有什麼條款會比較適合呢?
    謝謝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12 16:52:19
  •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雇主既然把車借給無照的員工,那麼雇主就是對於後續無照的員工駕駛車輛導致你受有損害這件事有過失


    不過要看你具體的損害是什麼來決定訴訟策略


    如果有受傷,那麼你可以一併告這個雇主過失傷害(把車借給無照之人駕駛,顯然有預見車禍事故發生的可能),若沒有受傷而只有財產損害(車損或物品損壞),那你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的規定要求這個雇主賠償你的損失


    不過特別要注意的是,員工無照的情形雇主是不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如果雇主事實上是被他員工給騙了,根本不知道員工沒有駕照的話,那麼有可能是不用負責的,不過這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而定


    最後提醒你,相關權利的主張有時效限制,要記得趕緊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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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ller
  • 發問時間:2018-10-12 16:27:14
  • 各位智者大家好,我是做網路社群相關服務工作
    之前我遇到了一位某某某,他跟我說他的帳號被社群公司封鎖了,他主動跟我說他是一位電腦白痴,然後又跟我說裡面有許多重要資料
     
    甚至是家人生病急需裡面的醫療相關資料等等的
     
    我個人也有詢問她是否是自己違規再先違法規則導致被鎖帳號,她說她什麼都沒做,她非常無辜的感覺
     
    基於以上他說他是電腦白痴加上他急需資料,我就開了3000元跟72小時的工作條件試著幫她解鎖帳號
     
    但後面才知道她被鎖的理由根本就是自己濫發廣告,揪團購,被人檢舉違法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他保留了許多事實沒跟我告知,如有告知我根本就不會接
    之後我們約定的工時第二天左右,我跟她說妳被鎖的理由等等的,然後跟他說這個比較難救了,只能持續申訴打同情牌試試看
     
    但沒想到買方竟然跑去警察局對我告詐欺,毫無徵兆,連約定的時間都沒到,甚至我們在聊天的時候他還跟我說3000元如果開不起來也不用退費了,結果卻是對我提告,我每個小時辛苦幫她寫信申訴,甚至找資料的精神壓力,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
     
    然後事後在網路上一直說她的帳號被駭客登入被詐騙集團詐騙??? 實在非常過份 亂扣我帽子
     
    目前已經開完偵查庭了,我準備了一切的對話資料
     
    但是檢查官說原告有提供了不需要我這份,如果原告只截圖對她有利的部份而檢查官起訴我那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
     
    我要補充許多意見檢查官也是趕著下一位,不太想聽,我也索性不講了,但現在想想還是很不妥當
     
    我老老實實的做生意5年,連原告都是我客人介紹來找我的,卻這樣對待我,我該怎麼辦呢
    另外想請問,如果不起訴,那3000元是要主動還給對方還是什麼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12 16:27:15
  •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回應如下



    1. 先說結論,依照你的論述,如果事實確實如此,那對方(以下稱A)告你詐欺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也就是你根本沒有詐欺他)。

    2. 法律依據的部分,因為現在是你被告詐欺(刑法339條),本案你成立詐欺罪的前提必須是「你對於A有施用詐術,讓A陷於錯誤而把財產3000元給你,導致A受有3000元損害」,但本件你並沒有對A施用任何詐術,你之所以會接這個解鎖案件並開價3000元,是因為你以為A被鎖帳號是無辜的,事實上卻是這個A隱瞞實際帳號被鎖的理由騙你接案,既然是A騙你而非你騙A,當然不可能成立詐欺罪。

    3. 至於你收的這3000元,因為你受A的委任以後確實有做相對應的工作,當然就有權收下,通常不還給A也沒有任何問題。

    4. 最後就是檢察官態度的部分,檢察官雖然案件很多所以態度可能不好,但如果你所述的內容確實是事實,那肯定是不可能成立詐欺的,而檢察官或許已經心裡有底所以才會處置比較隨便,但為了你的權益,建議你有任何對你有利的證據,還是要交給檢察官,真的不放心的話,也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寫書狀,將你想要表達的主張都跟檢察官說清楚。


    另外特別提醒的是,提告如果不是刻意誣告的話,原則上只要講得出一些模擬兩可的理由,告人都是A的權利,不過如果A跟檢察官講的內容都是虛假的話,建議你在收到不起訴書後,若想給A一點懲罰,可以提告A誣告,給他一點教訓。而你現在這個被告的案件,不起訴是一個好結果,起訴你才要擔心,所以不起訴以後當然不需要把3000元還給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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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先生
  • 發問時間:2018-10-12 15:38:01
  • 有關於租屋契約的事情若是可以想請教一下,在此現行感謝????我在上週日10/7由於要搬家而簽了一合約當日生效也付了第一個月租金和押金。事前有告知房東可否飼養貓,房東答應了也寫入了合約。只是當我再搬遷物品進大樓時,從管理員那得知管委會明文規定是不可飼養寵物的(無論貓狗)(雖然有人偷偷飼養)。為避免後續租屋上的麻煩,決定與房東解除合約。與房東溝通後,目前就押金部分口頭上是願意退還,只是租金部分我提出的方案是付出二到三千作為從上週日到這週末遷入遷出一些私人物品所佔用時間的補償(我人還沒入住還在搬家階段, 原先預計於10/14搬入,只是合約生效是從10/7開始),只是溝通過後房東是不打算退還租金打算全收本月份的租金。請問這樣房東的做法是可行的嗎?我解除合約的做法是可行的嗎?另行補充細節:此屋是我於上週六10/6前去看屋,於隔天即上周日10/7簽約。週日當天拿到合約,合約上只標明生效日期,但對方並未註明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該處對方留白,我這有影本)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12 15:38:01
  • 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回應如下



    1. 先說結論,結論是你的房東故意或過失的隱瞞了租屋處不能養貓的事實(可歸責於房東),讓你誤認而簽了租賃契約,既然是房東的責任,你當然可以主張解約,而房東不僅要將你付的押租金全部返還給你,甚至還要賠償你這段期間沒辦法使用該房屋或其他額外支出所生的損失。

    2. 本件法律上的依據,依照契約所示,能否養貓是契約必要之點(契約有明定),房東讓你誤認租屋處可以養貓,你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第88條(錯誤)、民法第92條(受詐欺)或者是民法第25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即房東至給付不能)的規定,撤銷你簽那個租賃契約的意思表示或解除租賃契約,要求房東返還全部租金(民法第259條),並且依照民法第91條、第184條、第226條的規定,要求房東賠償你的損失。

    3. 最後提醒,本件房東確實是理虧的,上面的條文可以幫助你在跟房東談判時站得住腳,若房東堅持己見,將會得不償失的(必須賠償你這段時間不能使用甚至要搬遷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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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tt
  • 發問時間:2018-10-04 16:19:49
  • 我用程式自動瀏覽搜尋某個網站的資料,結果不小心速度太快造成該網站短暫當機,該公司揚言要找出我並提告
    但是我當時是用Google在國外的伺服器來進行蒐集動作的,他們公司的網站也是架在國外(該公司是台灣公司)這樣我是否能說事發地點不再台灣不受台灣法律規範嗎?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04 16:19:49
  • 你好:


    你的問題可以分成以下幾點回應


    1.你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60的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既然造成網站的當機,是有機會被認定為干擾他人電腦或設備而致生損害的。


    2.另外依照刑法第5條的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就算google網頁跟對方的網站設在國外,只要你在做這個干擾行為時是在台灣,那仍然會被認定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3.本件如果你要主張無罪的話,比較好的處理方式不是迂迴的去否認犯罪地或行為地(當然可以一併主張),而是你要主張並非故意的要造成對方網站當機,只是因為基於某種合理的搜集目的而透過合法的程式去搜集,只是在過程中因為無法預期的原因而有當機的情況,根本性的從構成要件排除成立本罪的可能,才有無罪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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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18-10-04 15:58:41
  • 試用期間提離職 離職後公司告知我上班期間出錯要扣我薪水
    工作內容是包貨 離職後公司說我的貨包錯要賠償
    但是貨物還沒出去 還在公司也沒出去 請問他能跟我要賠償嗎
    當初工作沒有合約 也沒打卡 也沒提到失誤要賠償部分面試也沒提到
    請問該怎麼處理謝謝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04 15:58:41
  • 你好:


    你的工作內容既然沒有書面的約定,面試的時候也沒提到,那賠償部分當然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處理


    就是有沒有債務不履行(沒有善盡你的工作義務)的情況


    公司當然可以提告要求你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公司的權利


    不過進入訴訟後,法院會不會判他勝訴就要看公司能否提出證據證明確有損失而且損失是你造成的


    若公司沒辦法證明有任何損害,那麼公司就會敗訴


    至於你第一段提到扣薪水的部分


    看起來像是你離職以後公司還沒有發給你工作期間的薪水,然後公司是以你造成損害為由,來扣減要給你的薪水


    這個部分若是公司沒有理由的苛扣你薪水,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薪水的


    如還有其他爭議的話,也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做第一步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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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吉尚
  • 發問時間:2018-10-04 15:32:17
  • 家人因被詐賭,遭受威脅而簽立本票,近期累積繳款數萬,本票60萬一張、40萬一張,原先債主已經死亡,其手上本票流出給其他人,本票上沒有抬頭,現在本票拿去法院作裁定,需10天內要做出異議,該如何處理呢?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04 15:32:17
  • 你好:


    你的問題可以分成以下幾點回答


    1.簽本票的原因是被詐賭後遭脅迫所簽,那麼可以主張本票簽發的原因是賭博(賭債非債)或遭脅迫(撤銷在脅迫下簽發本票的意思表示),而根本的否認本票債權存在於你家人跟債主間。


    2.由於本票已經流通到第三人手上,這個時候就要看第三人有無票據法第13、14條的惡意情況,或者是透過無對價或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本票,若有,則可以限縮該第三人的權利


    3.本票既已裁定而法院提到可救濟,那就需要依照法定的救濟程序處理(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於訴訟中主張是賭債而且被脅迫等情,再要求對方證明取得本票有無提供相當對價,若能證明對方是惡意的或是無償取得本票,那這個訴訟就有望可以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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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i
  • 發問時間:2018-10-04 14:35:11
  • 收到分局通知書
    被提告妨礙名譽
    我自己大概知道原因
    但當時可能引起爭議的內容並沒有實際直指任何人
     想請問若委任律師協調,大概需要多少費用?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04 14:35:11
  • 你好:


    妨礙名譽案件要看你實際上到底說了什麼話以及想要的訴訟目的不同而有區別


    如果你只是辱罵了幾句髒話,而且也認為如果要賠就賠的話,那其實可以不用請律師


    因為那樣的案件就算賠償,賠償金也不會太高


    不過建議你可以的話就在偵查中就與對方和解把案件解決


    不然不和解等到起訴以後對方更有可能會獅子大開口


    但也不用對方開多少都答應,真的無法接受也可以只表明認罪態度,跟對方道歉


    然後希望法院判緩刑之類的,法院多半會從中斡旋,促進和解(這邊都是刑事部分)


    若刑事沒和解的話,判刑之後民事部分對方也會起訴求償


    你要考量的就是之後被求償的金額與易科罰金的費用加起來是否先與對方和解比較划算


    但如果你的訴訟策略是想要無罪的話


    跟律師詳細討論有沒有無罪的空間是很重要的事


    這時候就有必要請律師來維護你的權益


    特別提醒的是,有無成立犯罪決定權雖然在法官身上,但幾乎都有一套固定的標準


    硬凹有時候對案件不會有任何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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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18-10-04 14:08:40
  • 今日收到通知單說我被前男友告妨害名譽。。
    用臉書的聊天軟體沒有公開,跟別人說我前男友曾經恐嚇我……字語。
    至於前男友為何知道內容可能是對方告知的
    這樣有算構成嗎?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04 14:08:40
  • 你好:


    以下幾點回應


    1.依照刑法第310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你是在臉書的聊天軟體中跟朋友提到前男友有恐嚇行為,是一個具體的指摘,應該適用的是誹謗罪,不過條文也很清楚,是寫道「意圖散布於眾」,如果你只是使用臉書的聊天軟體一對一的跟朋友訴說被前男友恐嚇的情況,那很難被認定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2.再來就是你也可以跟檢察官說明前男友真的有恐嚇的行為,藉由證明確有此事來避免受到刑罰。


    3.最後特別提醒的是,既然被告了就必須要出庭應訊,應訊的時候還是記得要小心謹慎,只要謹記「確實有被恐嚇的情況」以及「只是跟這個朋友講,沒有要讓大家都知道」的重點,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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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先生
  • 發問時間:2018-10-03 17:03:59
  • 案發經過:因為我哥哥跟我有財產糾紛,常常會刻意找我們家麻煩,上個禮拜六他就故意開車停在我車子的後面,讓我的車子幾乎都出不去,跟他講他就說還有一點空間可以移出去,可是變成我要把原本的貨車都移走才有可能出的去,我報警警察來也說因為是私人土地他們也不能拖吊,我想提告強制罪警察又說因為先把其他貨車開走以後還是挪的出去所以不能告,難道我們就只能這樣任由他欺負嗎?
  • 黃世欣
  • 回覆時間:2018-10-03 17:03:59
  •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點回答



    1. 把車擋住你的去路讓你沒辦法出入甚至被迫要移車才能移動的部分,這種行為是有機會成立強制罪的,因為你當時確實是被他故意用車子擋住你要移動車車子的路線,這種強迫的行為不一定都要施用暴力或毆打才算,就像路上逼車也是會成立強制罪,再來就是你沒有任何義務要去移開其他的車子,所以既有逼迫你從事無義務之行為,當然有機會成立強制罪。

    2. 再來就是依照你的描述,你哥哥確實會對你及你的家人有騷擾行為,如果要一勞永逸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藉由保護令來約束你哥哥的行為,甚至只要有保護令,你的哥哥只要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是會有刑責的。

    3. 最後特別提醒你,警察並非刑事案件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者,檢察官才是,所以你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以維護你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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