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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4 頁,32 篇問答
  • 11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6:00
  • 小指粉碎性骨折合併甲床損傷及撕裂傷 有做復位固定清創縫合以及甲床重建手術精神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6:00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回覆如下:


    (一)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由於心理上的打擊、痛苦跟委屈很難具體計算,所以並沒有實際的價目表來換算成確切的數字。




    (二)一般來說,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依照您的年齡、身分、職業、收入,還有案件損害的嚴重程度來計算,所以單看您的描述,很難具體能夠請求的金額,建議您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經過討論過後,決定適合的請求金額。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恪明律師事務所 張哲豪律師


    線上LINE諮詢:cchlawyer
    電話法律諮詢:0966409190


    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 qqj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5:25
  • 各位律師好

    因為與朋友合租 但最近自家中有發生事情要搬離開租屋處
    朋友就說要我賠償他的押金
    平分清潔費及他請搬家公司的費用
    但押金被扣是因為我提早退租 這個賠償就算了
    搬家公司是他們自己要請
    清潔公司也是 這我需要賠償嗎?

    因為賠償部分談不攏
    對方在line上威脅要跟我家人拿錢
    另外說了不給錢警局見
    還說了請我去死一死
    這兩句話造成我心理壓力大 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請問這樣算是恐嚇罪嗎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5:25

  •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從您的敘述中,誰負擔責任,主要依據您當時合約具體如何規定,才能給予您較清楚的建議。


    (二)但按照您的敘述,因為您的提早退租,導致室友須一同搬離,而他所要求的清潔費及搬家公司費用,首先還是要先確認你們就彼此間事前有沒有過約定,例如,室友發生租賃上的爭執該如何處理?


    1.這裏只能先假設沒有的情況,如果清潔費指的是租屋處的話,承租人(你與你室友)


    本來就有維持租屋處乾淨的義務,原則上誰讓場所變髒亂的應該由他自己負擔這樣的


     費用。


    2.搬家公司費用的部分。即使退租是因你而起,但室友退租後,如何搬家如何請搬家公


    司,跟租屋本身無關,原則上也是他自己的事,都不應該請您承擔費用。然而這只是


    原則,因為私法自治,具體答覆要看你倆之間有沒有過特別約定。


    (三)恐嚇的部分,單純的言語威脅「請你去死一死」,可能無法構成刑法上恐嚇罪的。




    然而,為了完整保護您的權益,仍歡迎您至律所為完整的法律諮詢,由律師親自看過合約書後給您更清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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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戴先生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4:14
  • 我們是35年以上5年以上的舊公寓.因近期外牆磁磚掉落.目前有一戶鄰居不願修繕.其他住戶同意.可否有自保方式.如果發生掉落砸傷人的事件.同意的住戶可否依照line訊息內容釐清責任歸屬問題.再麻煩幫忙解惑.感謝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4:14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回覆如下:


    (一)老舊公寓沒有設立管委會的話,對於外牆的維護、修繕、管理責任是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承擔,所以如果外牆剝落砸傷別人,或砸壞別人的物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可能會需要依照民法第191條、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責任,或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等。


    (二)為了避免上面說的情況發生,建議您還是要先與其他住戶修繕公寓的外牆磁磚。同時,因為外牆是全體住戶共有的,您們可以再向不願意修繕的鄰居,求償他應該負擔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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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oe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3:43
  • 今天收到衛生局的公文
    主旨:因台端於網路販售「日藥藥品」,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請問到7日內郵寄陳述意見書至本局

    想請問諸位律師們,該情況有什麼處理方法嗎??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3:43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回覆如下:


    (一)藥品的流通是受到高度管制的,在台灣需要依法申請許可執照,才能販售藥品。


    (二)一般人因為沒有販售的執照,在網路上販售藥品,可能會觸犯藥事法第27條、第92條規定,而被處以3萬到200萬元不等的罰鍰。此外,也可能會觸犯藥事法第22條、第83條的而有相關的刑事責任。


    (三)關於回函需要的陳述意見書,對於後續訴訟來說相當重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幫忙草擬,以及擬定後續的訴訟策略,盡力爭取您的法律上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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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城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2:51
  • 請問我阿伯剛過世,沒有子女沒有父母,只有兄弟姐妹有繼承權,但是我爸爸比較早過世,這樣我有我爸爸的代位繼承權嗎?
    如果沒有代位繼承權,阿伯的兄弟姊妹要繼承遺產需要我爸爸的除戶謄本嗎?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2:51

  •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照親屬法的規定,代位繼承只有限定在「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財產前喪失或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才可以主張代位繼承。也就是說,您父親只能是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財產,您才有機會主張代位繼承。而您父親是大伯的兄弟姐妹,因此按照法律規定,您無法主張代位繼承哦。


    (二)此外,繼承仍然需要您爸爸的除戶謄本,但是繼承人(您父親的兄弟姐妹)也可自行至戶政調閱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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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oldfish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1:59
  • 請問:

    收到確定判決後,多久要提出拆屋還地的強制執行? 還是要先等看看占用人是否先自行拆除? 
    確定判決後多久沒有聲請拆屋還地的強制執行,之後就無法再聲請強制執行了?
    聲請拆屋還地的強制執行後,如果占用人不自行拆除,是否要向法院提出「未自動履行」陳報狀?
    占用人不自行拆屋還地而由我方進行拆除(僅需拆除占用人房子的一部分),如果拆除過程損害到占用人房子的其他部分或隔壁的房子,誰要負責? 占用人或是我方?
    拆除計畫書怎麼寫? 內容大概要說明什麼? 還是那裡可以找到範本?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1:59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回覆如下:


    (一)取得確定判決後,就可以馬上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等占用人自行拆除。


    (二)依照民法第767條以及第125條規定,您可以於判決確定後15年內對占用人進行拆屋還地的請求,但仍建議儘早解決,避免時間拖延造成法律關係更為複雜。


    (三)如果占用人沒有拆除,法院會要求您陳報有無自動履行的陳報狀。


    (四)自行拆除而造成占用人房子損害或者隔壁鄰居房屋的損害,皆由我方負責。


    (五)拆除計畫書並沒有範本,可尋求專業結構、土木技師等專業人員的協助,提出拆除與補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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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媽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40:34
  • 我與前夫以離婚多年,且也以再婚。
    從109年11/1孩子帶回來身邊,且也走家事法庭改監護權執行人。
    到111年度甚至幫孩子申請改從母姓(調節前夫有到場、開庭未到)也順利改為母姓。
    至今我們非常困擾的問題是前夫每到農曆過年前總是突然說要帶孩子出去買衣服?????等等之類藉口要將孩子帶走?
    因此我們夫妻產生了想將這孩子收養至名下,可生父這邊之前訊息上有同意(對話訊息都存在),可是遲遲不出面簽名?????
    想問說,要走法律程序收養需要什麼資格條件資料?
    若成功收養後生父還有探視權嗎?

    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這些問題?????
    畢竟他對孩子沒有什麼貢獻,且至今也都沒來看過小孩也沒扶養過孩子。
    只有孩子的奶奶出面來看過孩子,孩子有?去那邊爸爸會去偷看。
    我不明白為什麼要用偷看的?而自己不出面來看。
    時不時出現在我們的生活,真的很困擾。
    起初有說要探視,但都沒來。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40:3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照親屬法,聲請收養需要得到生父同意,而且形式上要求「書面」同意。僅有訊息對話是不符合收養要件的。然而在您的案子中,看得出生父可能處於消極不回應的狀態,此時或許可以考慮直接採取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之方式,由法院審酌之。


    (二)而認可收養的程序上,法院會審酌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可能請社工探訪查詢家庭狀況等,這部分可能需要您準備較多的資料,以利法院對您採取有利之判定。


    (三)最後,如成功收養,則在法律上生父與子女的權利義務,會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因此您前夫就這部分無法再基於生父的身份主張探視權,這點毋須擔心。




    祝您能順利取得該爭取的權益,若在法律程序上仍有不清楚之處,歡迎前來事務所詢問,以更完整的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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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瑜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39:46
  • 第一次車禍鑑定結果對方是主因,我是次因,第二次覆議結果我變成100%肇事,對方變成無肇事,兩次都是由檢察官送鑑定,兩次結果天差地遠,請問要以哪個為依據?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39:46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將會以「覆議結果」為準,也就是會拿第二次的肇因比例作為審酌標準。但您若仍有不服,得申請學術鑑定,只是需要自負鑑定費用,費用也較為高昂。




    此外針對您的車禍案件,若有其他疑慮,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及證據妥善保存,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利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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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ny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38:48
  • 各位專業律師好:
    想請問職業軍人近期接受賭博案調查,業已偵查終結(職權不起訴),惟不起訴書內容提及參與賭博,長官因而依書面內容認定犯罪事實欲進行懲處。
    當前尚未決定懲處種類,人事評議會預計於近幾日召開,最重即將面臨大過兩支並檢討汰除,在此希望能夠先行調閱警詢筆錄影音、檢方證據附卷,求取有利證據(因當時警方逼供只得配合導致後續偵辦走向對於本人不利),保障自身工作權益。

    請問當前能否調閱警詢筆錄影音、檢方證據附卷?如能夠調閱並求取有利證據,將有助於本人於召開評議會前先行提出相關事證。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38:48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與問題回覆如下:


     


    (一)原則上按實務經驗,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方不會再提供被告閱卷。


    (二)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出了「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既無特別規定禁止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申請閱卷,應回歸《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也就是說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但終究並非現今實務採行之主流作法。


    (三)故建議您先於評議會時完整陳述,若真的因此受到不利處分,再提起後續行政救濟(如訴願、行政訴訟),並於行政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閱本件偵查卷宗。畢竟眼下首要的是,先面對評議會,若要提起行政救濟,曠日費時,無法解決燃眉之急。


    (四)若您後續真的受到不利處分,強烈建議您備齊相關證據資料,與律師諮詢洽談,以爭取對您更有利的救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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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lied
  • 發問時間:2024-01-21 14:37:34
  • 請教一下前輩最近會做結婚登記想請教雙方有共識婚前協議財產分離制的話夫妻的房屋貸款 可以分別計算否例如我名下有兩間  女方有一間預售屋分離制的話女方之後預售屋交屋時辦貸款時候可以當成首購對吧?
     
    如果可以的話去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如果沒有買房首購這優勢是否就用自己簽婚前契約書不用去做財產契約登記因為剛查 需要準備的文件很多....
  • 張哲豪
  • 回覆時間:2024-01-21 14:37:34

  • 您好,根據您的說明與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民法第1044條規定,夫妻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的財產及債務,完全分開各自處理且夫妻雙方對彼此都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夫妻財產依民法第1007條,必須要雙方以書面契約約定後,備齊所需文件,向您們夫妻戶籍地法院聲請登記即可。




    (二)所以,您們若採分別財產制,債務(如房貸)將會各自計算。另外關於房貸首購優惠的條件,只要申辦貸款當下,名下無房產(亦包含曾經擁有,後來轉賣情形),即符合房產首購條件。也就是說,如您所舉例的情況,女方申請房貸時,名下沒有登記任何自用住宅,即可能具備首購的資格。


    (三)需要跟您再次強調說明,夫妻財產制若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將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因此倘若您們雙方合意要將財產債務完全分開,則必須先以書面約定,最好並向法院聲請登記,若無登記的話,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四)因所需準備文件較為繁複,建議可由律師代為撰擬婚前契約,能夠更為細緻且周全保障您們雙方之權益,後續亦可由律師協助處理,可節省您更多寶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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