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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捷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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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8 頁,76 篇問答
  •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30 10:40:54
  • 律師 您好


    某人不知以何種方式將一台不屬於他的筆電放在某個櫃子內(放置時間無從考究)。


    新同事在因緣際會下發現該筆電,並使用(發現筆電內的資料不屬於任何同事所有)後取走,調離該單位。


    經過了三個月,因為無法確認是否為誰所有,所以新同事將該筆電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再經過三個月後,警察真的找到失主並發還,但警察將新同事以竊盜罪函送。


    請問律師:


    新同事是否符合竊盜罪?若真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一發現該筆電就可直接刪除資料或設置密碼佯稱為自己所有(因為該筆電有點年代了)!


    該筆電的來源(遭竊?侵占?遺失?)對於新同事是否有其他法條適用?


    新同事把筆電放了三個月後才原封不動(資料未刪、也未設置任何密碼)交給警察,有無「使用竊盜」的討論空間?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感恩

  • 小米
  • 發問時間:2015-01-14 11:59:23
  • 我是一間工程行,跟業主承包工程施作,沒有打契約書,從102.2月-103.7月有業主匯款紀錄,每個月份有施作的工程報價單及相片佐證。
    承包對方工程至103.8月為止,竣工資料都有完整交齊,從103.8月跟對方告知不合作之後,103.7.8月的工程款對方一直不匯款,打電話不接,去對方公司也避不見面,發mail通知匯款也不回應。
    請問是否能先寄存證信函給業主?那存證信函內容怎麼寫?
    如果之後真的需走上法庭,那我們沒打契約書,只有對方匯款紀錄及施作的報價單跟相片,之後是否能當作依據呢?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5-01-14 11:59:23
  •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業主間法律上是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只是您稱103年103年8月告知對方不合作,是否發生合法終止契約效力,以及您是否有違約責任,是否已完成工作,業主是否可扣抵您的工程款等等問題,尚須視您們之間契約關係如何而定。

  • 大象
  • 發問時間:2013-12-15 00:01:52
  • 對方告我以及另外兩位朋友 妨害名譽


    原本我已經用3600元跟他和解了,可是他堅持不跟我兩位友人和解。


    但是檢察官說:我與另外兩位朋友屬於共同被告,要就是三位一起撤告,不然就是三位一起起訴。


    再開偵查庭的時候,他要把3600元和解金退還給我,要我撤銷和解
    而我答應並且要求要當庭將3600元給我,可是他拿不出來。


     


    請問如果他事後要還我和解金3600元的時候,
    請問我可以拒絕他的請求,並且要求他撤告嗎?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12-15 00:01:52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必須將撤回告訴與和解兩件事情分開看。


    第一,撤回告訴是告訴人的權利,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當然要對檢察署為之方發生撤回告訴效力。所以雖然你跟告訴人之前有達成和解,告訴人最終並未撤回對你告訴,告訴效力仍然存在。


    第二,關於和解部份,你跟告訴人有曾達成和解,具有民法上和解契約效力,接著要看和解內容怎麼約定,通常就是他不追究你的犯行(包含民刑事),你給他3600元和解金。但是你在偵查庭,如果真的有向對方表示,不和解沒關係而要求對方還錢,如果解釋成你與告訴人解除和解契約,則和解契約溯及不生效力,則他可以繼續行使他民刑事對你追究責任,你可以向他要3600元。他如果要還你,你拒絕受領,他可以提存到法院,還是可以發生清償效力。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8-30 16:48:20
  • 請問大律師:
    7月23日掛號郵寄訴狀到地檢署..地檢署來函要分局協助調查.於是8月7日去警局作筆錄..至今都沒有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要開偵查庭的通知單?請問到約何時才會收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單子呢?目前都沒有收到偵查庭的單子正常嗎?要如何上網查詢進度呢?謝謝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9-13 15:02:33
  • 您好: 是否要開偵查庭,檢察官會看情形而定,有可能不開就結案,也有可能拖個一年後突然結案。可以打電話問書紀官進度,但也許因偵查不公開,不會透露太多,頂多知道在偵查中或結案否。若要催開庭,可以寫陳報狀請檢察官開庭審理,但檢察官通常很討厭收到這種陳報狀。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8-10 21:56:32
  • 大律師您好 : 請問有個問題想要要請教您.如果有錄音要交給檢察官的話.是要把完整的一整段全部都翻成譯文交給檢察官呢?還是只要擷取重點交給檢察官?因為有的錄音裡面有很多廢話.我怕檢察官案子多很忙沒有那麼多時間在那邊聽廢話.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呢?謝謝您!!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8-12 08:09:53
  • 您好: 譯文通常會要求連貫不能片段,如果你要舉證的那一段錄音前後與本案不相關,可以節錄重要即可,看檢方有否要求全部譯文而定。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8-08 11:12:54
  • 大律師您好 :

    請問一年前有人向我遊說說要去投資生意.結果發現錢拿不回來.也發現根本沒有投資生意這件事情.這樣會構成詐欺罪嗎?她有簽一張本票給我但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這樣有用嗎?我要怎麼去告她?

    因為訴狀至地檢署告她詐欺.昨天警察局找我去做筆錄.筆錄裡面警察問我們是不是男女朋友.我明白的回答之前是.但發現這投資奔本沒有的時候就分手了.後來回來之後同學的老公是警察..他們就說我好笨一班檢察官只要知道你們之前是男女朋友就會把案子列入男女借貸關係而移轉到民事...

    請問真的會這樣嗎???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8-12 08:07:00
  • 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如果是男女朋友之金錢關係,通常都不會提升到詐欺的刑事案件做處理,除非可證明有如剝皮妹、仙人跳等情形,才會列入刑事案件。所以就算你去提告,檢察署那一關作不起訴處分機率都滿高的。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8-02 18:47:04
  • 大律師您好 : 如提再請問金融機構有辦法查到是在哪裡被鎖卡的嗎?如果是在我說的那個朋友家的IP網路ATM銀行被鎖卡的話.是否就可以證明是他偷的.這樣一來我可以告她竊盜罪嗎?因為我的東西非常謹慎不可能會掉東西.去過她家2次.第3次她就把提款卡還給我.所以不得不懷疑是他.因為也很多人去她家有掉過東西+掉錢的經驗.那個人之前也被他公司告業務侵占但後來和解了.謝謝!!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8-05 13:26:38
  • 您好: 金融機構式可以查網路IP,但是這必須有偵查權限的警察或司法機關才能發動,個人士不可能直接請求金融機關查得到。 至於竊盜罪而言,必須要證明他是故意偷你的卡,才可能成立。依照你描述是遺失在他家中,實務上會很難成立。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8-02 00:54:21
  • 大律師您好 : 因為包包裡面有兩張提款卡.而且皮夾裡的證件會員卡蠻多的.所以不會去注意那張平常沒有再用的提款卡.況且那張卡裡面也沒有多少錢?有天我去朋友家朋友拿了一張提款卡給我.告訴我說:你的卡片那天掉了我撿到了還給你..我整個傻眼!!!!之後我就馬上去把僅剩的1千多元領出來時卻發現提款卡被鎖碼了?提款卡不能用了只好再去補辦一張新卡.現在問題來了我自己怎麼可能會忘記提款卡密碼不可能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情!!!!所以我懷疑朋友拿走我的卡片去試密碼結果密碼都不符合害我的卡被鎖卡不能使用.請問我可以去告他嗎?可以告他偷竊嗎?我懷疑是他偷的不然怎麼可能會這樣?這個警察可以查的出來嗎?我去報案要如何請警察去查呢?還是直接去按鈴申告比較好?這個電信警察可以去查嗎?如果他是在家用網路ATM的可以查的到他曾經有用過我的提款卡嗎?如果查到就表示他的IP位子是他家這樣應該就不會錯了吧??這人真的過分.聽他其他朋友說跟他出門去洗手間常常會假好心幫忙提包包..之後聽說都繪有掉錢的狀況.只是基於朋友大家就算了...請各位大律師幫我想想辦法??? 謝謝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8-02 08:05:14
  • 您好:依您的描述,比較難認定事實的部分在於你朋友是基於怎樣情況下拿到你的提款卡,如果是你遺失他撿到,則對於他去提款案密碼的事實也要調閱相關監視記錄才有辦法得知,如果可以證明,當然可能涉及詐欺自動付款設備罪章犯罪,不過不處罰未遂犯,所以只要你帳戶裡的財物沒有損失,很難認定有犯罪,若有涉犯妨害自由,故意讓你鎖碼等情,也許涉犯強制罪,但情節也不重就是了。
  • 夢夢
  • 發問時間:2013-07-29 20:39:36
  • 大律師您好 : 想要請問一下如果直接告上法院以自訴方式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因為不知道是這樣已經把自訴狀寄到法院.請問可以拿回來再去地檢署申告嗎?現在到底如何才好????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8-02 07:58:35
  • 您好: 法律規定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作代理人。萬一被駁回,可以再重新提告。
  • 無雙
  • 發問時間:2013-07-26 23:06:52
  • 您好,同一塊土地共有人共有八位,目前家中占了一半比例,就我詢問結果並沒有分管契約,只是土地騰本內有建地及農地,如果我們要申請分割要如何去訴請?另外,其中對方在建地上有地上物,且其建物應有三十年之久,要如何處理這一類,我們有辦法申請拆屋還地嗎?目前申請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其他人沒有意願處理,我們有那些自救方式可以去申請呢?麻煩您了,謝謝!
  • 林立捷
  • 回覆時間:2013-07-29 12:24:06
  • 1.您說土地上有建地又有農地,這說法有點奇怪,應該按登記謄本來看其用途。 2.建地上有建物,要看該建物與坐落之土地間有何法律關係,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3.共有土地或建物若不採取訴訟分割,於土地法第34之1條另外有規定調處的方式,不妨可以向當地區公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處,效力比調解強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