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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孟勳 律師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第6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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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TEL:(02)66177998 網址: http://blog.xuite.net/wu0937196059/twblog http://weixinlawfirm.com.tw/lawyer_01.html 專長:刑事辯護及告訴代理、民事、家事代理、訴願及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假扣押假處分聲請、提存及動產不動產、證券強制執行、契約擬定、審閱及商務、非訟事務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您好: 一、寄發存證信函,僅在對於無履行期限之債務時發生催告並使債務人陷於給付遲延之效力,依您問題所述,寄發存證信函恐無實益。 二、如配偶不履行扶養義務,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三、若確有家暴事實,建議蒐證後聲請保護令。 如需進一步法律建議或協助,歡迎來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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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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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11
 ZOE您好: 您與您先生若無法協議離婚,我國民法第1052條仍規定有一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您所述事實,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婚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惟您需注意您自身對於婚姻無法維持有無可歸責之事由,若您對於婚姻無法維持之可責性大於您先生,則不能依該條規定請求離婚。 又提起離婚訴訟,可一併針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探視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事項合併提起。 起訴後,家事法庭會先進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才會移由法官審理。 吳孟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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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