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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哲論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99號
瀏覽人數:1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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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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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桃園縣、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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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學法學士,律師考試及格。 希望在下的服務,能獲得您的信任。

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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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9
您好:本件對造(男性發訊者)所為,應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同法第20條有處以罰鍰之規定;建議您可向主管機關即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並依同法第9條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證物前來本所,具體討論以保障權益。
瀏覽:441
日期:104-01-26
您好,父母對於子女的扶養義務,本身並不因離婚而消滅;而父母間的約定,僅在父母間生效,不影響子女本人請求權,故子女仍得向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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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2
您好: 易服社會勞動體檢主要是觀察聲請人(在此就是您朋友)身心狀況是否適合進行社會勞動。另外,所謂六個月指的是各宣告刑都不能超過六個月才能聲請,並非履行期限。 (以本件宣告刑一為有期徒刑三月、一為有期徒刑四月,應能聲請,又您朋友是否有去聲請定應執行刑?) 以上見解,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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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2
回覆 ca 的發言內容: 請問 我知道 被告在哪邊上班 如果拿判決正本和判決確定證明書正 ... (恕刪) 您好:提出於執行法院的執行名義(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原則上在全數清償的狀況是不發還的,但您這件既然是執行薪資,是可能發完移轉命令後發還的。(補充: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2點之1第1項,關於第一百十五條之一部分:(一)對繼續性給付之債權發移轉命令後,案件得報結,並於執行名義正本上註記執行案號、執行費用及第三人名稱等字句,影印附卷後,將之發還債權人)。 執行無效果時,執行法院會註記後發還或發給您債權憑證,將來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如果執行法院未發還而需要原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請向原裁判法院聲請補發即可。(需支付規費,依據判決書頁數而定) 以上見解,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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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2
一、就他人在公開撲浪上侮辱您的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惟該罪在臺灣係屬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告,請您留意時間問題。 二、您雖身為香港人,仍有權提出告訴;您可考慮以書狀為陳述,或選任告訴代理人代替您出庭;如檢察官或法官行文要求您本人到庭,亦可具狀聲請遠距訊問,由檢察署(審理中為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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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0
一、關於車禍案件之訴訟費用,在調解時其實是雙方協議即可,實務上比較常見是各自負擔。       如調解不成最終由法官判決,則是法官會於判決主文內諭知      (一般是依比例負擔,Ex:原告請求100萬,判准60萬,通常會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         告負擔)。 二、此部分不一定,各保險公司不同(但汽車強制責任險不給付):       以國泰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而言,如果是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訴訟,相關費用保險公司會理賠       https://www.cathay-ins.com.tw/jpc/car_provision-2.html       建議您到您所屬保險公司網站,或找尋保單確認。
瀏覽:1116
日期:104-01-20
您好,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以客觀上有人因交通事故發生死傷+主觀上行為人知悉有此事實,方能構成;依據您所述雙方均無體傷,故本件應無刑事責任。又本件依問提內容既無刑事責任,則當事人未成年,僅於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其法定代理人應與該未成年人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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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8
您好:不知道您就家庭暴力事件,是否有尋求官方單位協助(如聲請保護令)? 如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之規定,家庭暴力施暴一方會被推定不適合行使親權。此時,有尋求官方協助較能免去舉證之煩。 除此之外,現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法院通常是委託社福單位(社工)前往做成訪視報告(男方的家庭狀況於訪 視報告通常是列於支援系統下,屬考量因素之一),綜合各種證據、情狀做 成對子女最有利之判斷,不會單以經濟能力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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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8
回覆 小陳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好 就您來信之問題,謹回覆如下: 1.對造也要親送嗎?還是掛號寄送就好? Ans:您好,補充狀繕本掛號郵寄予對造即可。(建議採用雙掛號,以避免對方抗辯沒 收到, 嗣後舉證之煩); 寄給法院亦可使用郵寄方式(一樣建議雙掛號,理由同上)  2.我的LINE對話要當做書面證據,要一併在送狀時給簡易庭的收狀處嗎? Ans:如果您想要將對話記錄做為證據,建議一併附於書狀內。 庭呈的話,多少會延遲訴訟進度(對造通常無法當庭表示意見,法官可能也來不及審酌證據,導致需要再一個庭期)。  3.證據是否也要給對造一份? Ans:是的,不過寄給對造的證據,原則上使用影本即可。 題外話,只要是同一個法院的收狀處其實都可以收。(例如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的書狀,送到博愛路本院也是有效的),但會有公文轉遞的時間差,法官會比較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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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