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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1-12 | 最近登入:1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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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月二十五號 我在公司工作 老闆說試用期幾天 如果認為我可以的話會給我錢結果到六號只給我一千 然後說六號納你為正式員工可是後來我做滿一個月 他卻因為說你是六號為正式員工所以用從六號上班到三十號上班天數 來給你薪水我算了算 總共少拿了快半個月的薪水 我可以告他嗎 ?然後他有給我一張紙 上面寫著公司資料不能外露他叫我在紙的一個角落寫合約為半年 蓋手印但我只做一個月就不告而別 他可以告我背信嗎 ?如果可以會很嚴重嗎 ? 可是公司的東西一樣都沒少 公司有監視器 要查大家來查 而且那張紙 沒有寫到有關合約的事情及懲處只是在角落寫 合約為半年 這樣而已 法律不也說 未滿三個月 不用提前說離職嗎 ? 那如果合約有寫呢 ? 是我的錯嗎 ? 然後現在他薪水不付給我 說什麼 我要想賠償問題薪水是薪水 他應該給我的不是嗎 ?賠償是另外一件事 不是嗎?我可以去勞保局告他嗎 ? 而且還不給我們保勞保 說要保舊保 只為了省他自己的錢   我知道我有錯 可是那種老闆真的太 ~希望大大們 能幫我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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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