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與否
- 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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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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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月二十五號 我在公司工作 老闆說試用期幾天
如果認為我可以的話會給我錢
結果到六號只給我一千 然後說六號納你為正式員工
可是後來我做滿一個月 他卻因為說你是六號為正式員工
所以用從六號上班到三十號上班天數 來給你薪水
我算了算 總共少拿了快半個月的薪水 我可以告他嗎 ?
然後他有給我一張紙 上面寫著公司資料不能外露
他叫我在紙的一個角落寫合約為半年 蓋手印
但我只做一個月就不告而別 他可以告我背信嗎 ?
如果可以會很嚴重嗎 ? 可是公司的東西一樣都沒少公司有監視器 要查大家來查
而且那張紙 沒有寫到有關合約的事情及懲處
只是在角落寫 合約為半年 這樣而已那如果合約有寫呢 ? 是我的錯嗎 ?
然後現在他薪水不付給我 說什麼 我要想賠償問題
薪水是薪水 他應該給我的不是嗎 ?
賠償是另外一件事 不是嗎?
我可以去勞保局告他嗎 ?而且還不給我們保勞保 說要保舊保
只為了省他自己的錢
我知道我有錯 可是那種老闆真的太 ~
希望大大們 能幫我想辦法 - 李宗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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