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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Bu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13-12 | 最近登入:10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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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之前於網路購買東西被詐騙,報警後有抓到人頭帳戶的擁有人, 並於101年10月3日開庭,開庭前有調解, 當時調解的結果是對方須於101年11月15日前匯金額11500元(被騙金額的一半)至我的銀行帳戶, 對方也因為已達成和解而獲得緩起訴之最輕的判決。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等11月15日拿到錢後就結束了。 但對方直到今日都還沒有付款, 10幾天前已有打電話至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他們告訴我要提出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 所以前來詢問。   我想請問提出強制執行時,要先清查對方的財產, 是要到哪個財政單位去申請並執行清查的動作呢? 是國稅局嗎? (我在新竹) 然後清查財產後,要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時,是各地方的法院都可以提出嗎? 還是要到原審理此案件的法院提出(板橋地方法院), 另外清查出的對方財產都可以拿來當作標的物嗎?如銀行的存款, 因對方年紀較輕(21歲),我猜測對方應該只有存款,沒有相關的不動產。   以上為題,再麻煩熱心的律師回答!!! 非常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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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