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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之程序(有民事調解書)

  • B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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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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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之前於網路購買東西被詐騙,報警後有抓到人頭帳戶的擁有人,

    並於101年10月3日開庭,開庭前有調解

    當時調解的結果是對方須於101年11月15日前匯金額11500元(被騙金額的一半)至我的銀行帳戶,

    對方也因為已達成和解而獲得緩起訴之最輕的判決。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等11月15日拿到錢後就結束了。

    但對方直到今日都還沒有付款,

    10幾天前已有打電話至法院詢問相關事宜,

    他們告訴我要提出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的細節我不是很清楚,

    所以前來詢問。

     

    我想請問提出強制執行時,要先清查對方的財產

    是要到哪個財政單位去申請並執行清查的動作呢? 是國稅局嗎? (我在新竹)

    然後清查財產後,要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時,是各地方的法院都可以提出嗎?

    還是要到原審理此案件的法院提出(板橋地方法院),

    另外清查出的對方財產都可以拿來當作標的物嗎?如銀行的存款,

    因對方年紀較輕(21歲),我猜測對方應該只有存款,沒有相關的動產

     

    以上為題,再麻煩熱心的律師回答!!!

    非常感謝 :)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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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13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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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第6545號
  • 清查出的對方財產是否可以拿來當作標的物嗎?

    原則上均可,除非為不得執行之標的,如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等。

     

    要向何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呢?

    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故如查出來的財產動產者或存款債權者,原則上以該動產所在地或該債權銀行所在地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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