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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妖B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1-12 | 最近登入:102-18-04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事實經過:1.我與別人買了東西結果與敘述不符合要求退款他回應:如果你覺得品相不行還是怎樣,麻煩你在幫我把他寄回來,我運費有多出也沒跟你算錢所以你寄回來就算打平,我也會退費給你,但在此先跟你說一聲!!!這樣我會給你負評,因為你視同棄標!!!感謝你,也先跟你說聲抱歉!!!!然後過幾天我已經寄出商品後他才又說我是說過要退費給你 但我也沒有說要退多少給你 只能退你商品1/3的錢否則商品我不收問題:這種說法可以如何治她是否可以告 詐欺罪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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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8
事實經過:1.我與別人買了東西結果與敘述不符合要求退款他回應:如果你覺得品相不行還是怎樣,麻煩你在幫我把他寄回來,我運費有多出也沒跟你算錢所以你寄回來就算打平,我也會退費給你,但在此先跟你說一聲!!!這樣我會給你負評,因為你視同棄標!!!感謝你,也先跟你說聲抱歉!!!!然後過幾天我已經寄出商品後他才又說我是說過要退費給你 但我也沒有說要退多少給你 只能退你商品1/3的錢否則商品我不收問題:這種說法可以如何治她是否可以告 詐欺罪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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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8
事情經過:總共有V、W和X、Y、"我"五人有兩筆計畫經費,分別 填的是V和W兩人的名字師長口頭交代V和W分別匯某一金額給X(假設金額為60000+60000=120000元)因此X現在拿到120000元師長再口頭交代X將120000分三份,X自己拿一份,再匯款給Y和"我"各一份40000元因某些私人因素X只有將40000匯款給Y,卻沒給"我"已上是對方自行發文所述,我只知道當初師長交代都是由X拿錢然後分給Y和我(X如何拿到錢我並不知道,而這是分離前的最後一筆錢)而X知道之後V和W平常仍會跟我在同一個學校生活(簡言之他可以不跟他們拿錢,我自己去跟V和W拿)對方是那個X然後一開始我跟對方要錢時,對方在FB訊息就表明已把我的錢拿去買筆電沒辦法還我,要我等他之後存錢在還(說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才有錢)後來又說當初沒說要還我多少,而且我告他不划算,所以不打算還我全部說是保管費要扣除20000元(還說不可議價)問題1.我這應該告什麼?2.目前證據相關資料有    A.我跟他要錢時,他說把我的錢拿去花掉的訊息留言(他本名FB帳號發言)    B.他的身分資料    C.師長承認有這筆屬於我的錢(包含數目)他沒給我    D.他應該還我多少錢的錄音    E.不打算還我全部錢的訊息留言(說要扣除保管費)是否還需要去跟師長錄音這筆錢當初的金額分配方式或其他證據?3.我目前查到是希望告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成功率高嗎?(我想告這條最主要的目的是想給他前科,因為交通費時間什麼的算來不划算)告成功的話是否如下//他得到A.前科B.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C.吐出我原本被他侵占的錢我得到A.我原本被他侵占的錢//或是還能另外拿到更多?不當得利利息、交通費、精神賠償...之類的嗎?4.是否之後就算他還我錢依然可以告侵占(15年內告)或是這不能告侵占要告其他的?(年限是多久內告)他拿到錢的時間據對方說是7月放暑假後(而我10月開學跟他要錢,目前已拖2個月未給任何一毛錢)5.對方目前在台北,而當初他跟我同是在高雄同一間學校讀書並一起接受這筆經費(我不知最後這筆經費他是在哪拿到的),請問有沒有可能在高雄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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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