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問題
- 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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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25 16:48 最後編輯日期:101-12-26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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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總共有V、W和X、Y、"我"五人
有兩筆計畫經費,分別 填的是V和W兩人的名字
師長口頭交代V和W分別匯某一金額給X(假設金額為60000+60000=120000元)
因此X現在拿到120000元
師長再口頭交代X將120000分三份,X自己拿一份,再匯款給Y和"我"各一份40000
元
因某些私人因素
X只有將40000匯款給Y,卻沒給"我"
已上是對方自行發文所述,我只知道當初師長交代都是由X拿錢然後分給Y和我
(X如何拿到錢我並不知道,而這是分離前的最後一筆錢)
而X知道之後V和W平常仍會跟我在同一個學校生活
(簡言之他可以不跟他們拿錢,我自己去跟V和W拿)
對方是那個X
然後一開始我跟對方要錢時,對方在FB訊息就表明已把我的錢拿去買筆電沒辦法還我,
要我等他之後存錢在還(說不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才有錢)
後來又說當初沒說要還我多少,而且我告他不划算,所以不打算還我全部
說是保管費要扣除20000元(還說不可議價)
問題
1.我這應該告什麼?
2.目前證據相關資料有
A.我跟他要錢時,他說把我的錢拿去花掉的訊息留言(他本名FB帳號發言)
B.他的身分資料
C.師長承認有這筆屬於我的錢(包含數目)他沒給我
D.他應該還我多少錢的錄音
E.不打算還我全部錢的訊息留言(說要扣除保管費)
是否還需要去跟師長錄音這筆錢當初的金額分配方式或其他證據?
3.我目前查到是希望告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成功率高嗎?
(我想告這條最主要的目的是想給他前科,因為交通費時間什麼的算來不划算)
告成功的話是否如下
//
他得到
A.前科
B.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C.吐出我原本被他侵占的錢
我得到
A.我原本被他侵占的錢
//
或是還能另外拿到更多?不當得利利息、交通費、精神賠償...之類的嗎?
4.是否之後就算他還我錢依然可以告侵占(15年內告)
或是這不能告侵占要告其他的?(年限是多久內告)
他拿到錢的時間據對方說是7月放暑假後
(而我10月開學跟他要錢,目前已拖2個月未給任何一毛錢)
5.對方目前在台北,
而當初他跟我同是在高雄同一間學校讀書並一起接受這筆經費
(我不知最後這筆經費他是在哪拿到的),
請問有沒有可能在高雄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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