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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4-01 | 最近登入:102-19-12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律師,您好:現在我大姑(我先生的姐姐)告我先生對她家暴,要申請保護令及毀棄損壞罪(告我先生砸了她家一張桌子)
我現在有以下問題:
第一:我已去過家事法庭給我先生做証,証明他沒有對我大姑家暴,家事庭沒有要我具結,隻是要我在庭審記錄上面簽名而已。我想請問,如果當中我有涉及說法不實的地方,是否會犯偽証罪?
第二:我現在還要去檢察署,為毀棄損壞案再為我先生作一次証。請問如果我一定要為我先生做証,是否一定要具結?如果當中我有涉及說法不實的地方,是否會犯偽証罪?我是外籍配偶,如果我作了偽証,是否會因此驅逐出境並限制入境?
以上問題,請不厭其煩,幫忙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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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恕刪)
律師,您好:如果我一定要出庭為我先生作証呢?是否一定要具結,如果有偽証,是否會犯有偽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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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是得主張拒絕證言,若您欲作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 (恕刪)
律師,你好:謝謝您的及時回覆,但我想再請問兩個問題:
1.家事庭沒有具結的証言,是否會犯偽証罪?
2.外籍配偶犯偽証的話,會怎麼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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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9
謝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復,但是我還有一事相問: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直指:「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有一個朋友現在在大陸上班,他父親在他去大陸上班第一年由於摔倒變成植物人,長期住在療養院裡。我朋友在他父親療養院期間有返回台灣幾次,但都沒有去探望他父親,他父親過世時,也沒有回來送終。我朋友在他父親成植物人期間結婚生子,也沒有告知父母
我朋友的上述行為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也還不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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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10
謝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現在在大陸上班,他父親在他去大陸上班第一年由於摔倒變成植物人,長期住在療養院裡。我朋友在他父親療養院期間有返回台灣幾次,但都沒有去探望他父親,他父親過世時,也沒有回來送終。我朋友在他父親成植物人期間結婚生子,也沒有告知父母。他父親名下有一套房子,父親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我朋友還有媽媽和一個弟弟。
我想問的是:
1、我朋友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而喪失繼承權?
2、我朋友的媽媽和弟弟拿著我朋友的身份証和印章偽造了我朋友的“印鑒証明”,並同時幫他簽署了“拋棄繼承”,我朋友是否可以提告他媽媽和弟弟,拿回屬於他應繼承的遺產?如果勝訴,我朋友可以拿到遺產的1/3還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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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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