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bul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6-06 | 最近登入:101-27-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我跟補習班目前有退費的糾紛,依照台北市短期補教管理我與補習班的合約為36+1個月,總金額76000,在上過一堂課後,我就提出退費申請(有退費申請證明) 第二十五條  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第三十三條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所以我提出 76000 / 6 (分六學期) * 0.3 (我方支付30%第一學期的學費)  = 3800 接著補習班就以內部流程為由,再也不回應,我跟主管機關,台北市教育局投訴,由主管機關發文,限兩周回應,也同樣不理採,而且也沒回覆教育局 現在教育局也拿他們沒辦法,難道我就只能讓他們以內部流程為由,無限的拖延退款嗎
瀏覽:3574
日期:10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