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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harry168999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7-01 | 最近登入:103-21-05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1.保單條款約定: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2.另保單條款第一條約定: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3.保險法第54條:疑義以有利保戶解釋4.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疑義以有利消費者解釋若此,保戶能否主張因保單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除斥期間係自知悉當日或翌日起算,故依保單條款.保險法及消保法〔疑義有利保戶解釋〕之規定,保險公司之除斥期間應自知悉時起算,而非依民法規定首日不計(概若首日不計,則係為不利保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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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1
1.保單條款約定: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2.另保單條款第一條約定: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3.保險法第54條:疑義以有利保戶解釋4.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疑義以有利消費者解釋若此,保戶能否主張因保單條款並未明確規定除斥期間係自保險人知悉當日或翌日起算,故依保單條款.保險法及消保法〔疑義有利保戶解釋〕之規定,保險公司之除斥期間應自自知悉時起算,而非依民法規定首日不計(蓋若首日不計,則係為不利保戶解釋,似不符保單條款之規定)
瀏覽:846
日期:103-05-2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變更確實可能會有疑義,但您們當然 ... (恕刪) 請教謝律師: 您提及變更完成時間亦有影響,該變更批註已完成約近4年了,有何相關規定可指教參考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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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2
1.甲為要保人,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為甲,但後來變更身故受益人為丙,並經保險公司批註變更受益人完成2.乙身故後,丙提出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該變更僅要保人申請,未經被保險人簽名同意,故變更無效,主張仍應給付予原受益人甲(因甲有向保險公司辦理房屋貸款法拍致保險公司強制抵銷債權)3.即使遺漏乙之簽名,但保險公司已批註完成,是否可主張其應為其疏失負責,主張該項變更經雙方合意而有效,該用何條法律或有無判例可參.
瀏覽:689
日期:102-10-21
1.因與對方有民事訴訟,朋友願意作證,但不方便出庭,願意以書面切結作證 2.請問民事訴訟可以書面切結作證嗎?有無條件限制?證據效力是否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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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8
1.家人投保時雖不實告知,但投保後已將投保前之就診診斷書傳真給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置之不理 2.因於7-11傳真,因此傳真成功之ibon收據有顯示[ok],另店員亦於收據及診斷書蓋店章(騎縫章之意),並有朋友可見證 3.訴訟時保險公司僅空口否認表示未收到,並主張保戶可能調包致傳真文件與騎縫章文件不符,保戶因此一審敗訴,法官認為保戶不能證明文件確實到達而判保戶輸(尚未調證人) 4.收據明顯顯示ok,即表示傳真完成,店員亦有蓋騎縫章,保險公司空口白話否認即勝訴,保戶能否主張[證據優勢]及要求保險公司就保戶文件調包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5.法官偏袒經濟強勢的保險公司,諸多證據的保戶就該被欺負嗎?請問或有何法條或判決可參考嗎? 大恩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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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2
1.保單條款約定保險契約恢復效力及變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  (家庭型保單,即被保險人有多人)2.但保單復效完成後,要保人又提出身故受益人變更,2者皆無被保險人簽名,但保險公司都受理且批註完成.3.但現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竟以當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故變更無效請問:同樣都須被保險人同意,復效時家屬部份都未簽,可以生效,但變更受益人卻無效,請問何道理?可用甚麼法源抗辯.是否可以主張保險公司先不遵守條款需經被保險人簽章之規定,故該約定無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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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