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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2 | 最近登入:102-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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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下列問題: 男女朋友求婚當日男方贈與女方鑽戒,女方同意結婚。求婚六個月後訂婚,訂婚前一個月購買房屋以為共同居住,所有權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所有價金及目前貸款均由男方負擔。求婚一年後以結婚為名宴客,但之後未辦結婚登記。宴客後半年因無法共同生活,男女雙方均表明不再共同生活。 1. 請問取消婚約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確立? 2. 女方在共同生活半年內多次爭吵時表明不願繼續共同生活,並表示願歸還房屋。如今表示不願無條件歸還並要求七位數價金。如何暫以不訴訟為前提據理力爭? 3. 求婚後至表明不願共同生活之一年半內,所有男方贈予女方禮物(包含鑽戒)若備齊所有單據要求女方返還,勝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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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