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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婚約,請問房屋所有權及財產返還

  • 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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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2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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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下列問題:

    男女朋友求婚當日男方贈與女方鑽戒,女方同意結婚。求婚六個月後訂婚,訂婚前一個月購買房屋以為共同居住,所有權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所有價金及目前貸款均由男方負擔。求婚一年後以結婚為名宴客,但之後未辦結婚登記。宴客後半年因無法共同生活,男女雙方均表明不再共同生活。

    1. 請問取消婚約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確立?

    2. 女方在共同生活半年內多次爭吵時表明不願繼續共同生活,並表示願歸還房屋。如今表示不願無條件歸還並要求七位數價金。如何暫以不訴訟為前提據理力爭?

    3. 求婚後至表明不願共同生活之一年半內,所有男方贈予女方禮物(包含鑽戒)若備齊所有單據要求女方返還,勝算如何?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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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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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行結婚登記婚,所以您們尚未登記結婚尚未完成,但要解除婚約,需有民法976條之法定事由,若符合法定事由而解除,則可以民法第979條之1來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