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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joh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8-03 | 最近登入:10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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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家母於99年過世,我是繼承人
家母名下一間房地產自用,至今超過2年尚未辦理過戶至我名下(因忙於家務結婚生子父重殘住院),
但期間均有正常繳交房屋稅及相關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
惟無意中發現土地法有規定(註一)
請問:
以我這樣的情形真的會罰嗎?
如果會罰(大約1X萬)
因家務煩忙家庭負擔沉重,實無損害政府及他人權益,
是否可以申請免罰或降低罰款
以上 謝謝
註一: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繼承人除有以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市 政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辦理者,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所得價款如繼承人未於十年內申 請提領者,將歸屬國庫。為避免被列冊管理之不動產遭到標售,相關繼承人應儘速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以避免權利受損。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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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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