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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3 | 最近登入:102-19-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我於某公司工作五個月,於今年一月底離職,工作期間多次向雇主要求薪資條,想看薪水明細,都被以忘記或下個月再給為由拖欠,只拿到一次手寫薪資條,並未加蓋公司章等證明,離職後我得知公司每個員工皆領到年終獎金,唯獨我沒有,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最後一個月薪資條時,詢問了關於年終獎金的事,他解釋算法是依照薪資除以12個月乘以工作月數,最後他也將錢匯到戶口,前幾日我向勞工局詢問得知雇主不可於薪資終扣除6%繳納勞退金,因此,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退還之前扣除金額,但雇主卻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還要求要走法律途徑讓我退還金額,他再退還扣除的勞退金給我。 請問律師:年終獎金當初是雇主怕我檢舉勞退金一事而自願給我,並非雙方約定,請問雇主有可能尋法律途徑要回嗎?扣除勞退金的部份是否應為雇主需自行負擔,能以年終獎金作為交換而不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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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
請問打電話的過程我為求自保而錄音(無事先通知),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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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