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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年終獎金與勞退金6%給予問題

  •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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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9 00:21 
  • 文章人氣:1259
  • 個人積分:4
  • 律師您好:
    我於某公司工作五個月,於今年一月底離職工作期間多次向雇主要求薪資條,想看薪水明細,都被以忘記或下個月再給為由拖欠,只拿到一次手寫薪資條,並未加蓋公司章等證明,離職後我得知公司每個員工皆領到年終獎金,唯獨我沒有,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最後一個月薪資條時,詢問了關於年終獎金的事,他解釋算法是依照薪資除以12個月乘以工作月數,最後他也將錢匯到戶口,前幾日我向勞工局詢問得知雇主不可於薪資終扣除6%繳納勞退金,因此,我打電話向雇主要求退還之前扣除金額,但雇主卻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還要求要走法律途徑讓我退還金額,他再退還扣除的勞退金給我。

    請問律師:年終獎金當初是雇主怕我檢舉勞退金一事而自願給我,並非雙方約定,請問雇主有可能尋法律途徑要回嗎?扣除勞退金的部份是否應為雇主需自行負擔,能以年終獎金作為交換而不給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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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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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雇主既然自己也主張說「當初年終獎金他本來可以不給」,則在日後請求返還此部分款項時,即可能有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適用(不得請求返還),再者,違反勞動法令之事實,既然尚在存續當中,依法當然可以請求雇主辦理完成。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