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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藍天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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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月初走斑馬線過馬路 被一輛機車未依照號誌減速而撞上 初判表我無肇事責任
醫師診斷書寫手饒骨骨折 需休養三個月
但我休養一個月 就被公司以請假太多會嚴重影響考積和單位人手不足而要求回去上班
請問我這樣在跟對方求償時還能以三個月的薪資求償嗎 還是只能以請假單為主
還是可以把至兩個月薪資列為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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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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