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休養期間新資賠償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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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2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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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還是依照醫囑先行請求三個月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若被告提出抗辯後再考慮是否捨棄或做其他處理,另外在精神慰撫金項目建議您可先酌加此項請求金額在內,俾以有所轉圜餘地,畢竟民事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原告未主張或請求之項目,法院依法無法審酌,若您一開始自行讓步,無疑是直接放棄權利,事實上若對方沒有抗辯或聲請調查證據的情形下(被告未必知道您有回公司上班),法院依照醫囑資料認定您確實三個月沒有辦法工作,依法並非毫無依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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