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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高雄,陳善人,不動產顧問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6-05 | 最近登入:106-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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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常常參與不動產糾紛相關課程,本日與同事討論過一個曾發生過的案例!
故事:
專任委託期限,101/1/1~101/12/1
屋主,在101/3/1,寄存證信函給仲介,說之後要自用不打算賣,請求仲介合意解約!
仲介同意解約,不需屋主支付違約金額!
屋主卻在101/3/5,與其他人成交!(明顯在契約期間與他人達成某種程度協議)
同事說法:
屋主與仲介雙方的代理關係已經合意解約,故之後成交不關仲介的事情!
Q1: 這樣屋主是否算違約?還是不算違約?
Q2:若能舉證屋主在契約期間與他人達成某種程度協議,屋主是否算違約?
Q3:若是的話,誰該負舉證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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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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