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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ne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5 | 最近登入:102-23-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您好! 我的哥哥是某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第二年。他們是一年一聘,這一次簽的工作合約時間是2012.8.1~2013.7.31. 因為常常要值班 周末周間常要ON CALL 國定假日也不能放假 身心疲憊 所以決定辭職。我哥哥是今年4/21提出書面離職 今年6/30要離開。但是人事室跟他說要陪違約金30W. 原因是當初有簽合約.請問固定薪資到底如何界定? 我哥哥今年年終獎金也才四萬多元(到目前為止 已經服務滿一年九個月). 請問如何不賠違約金 或者降低違約金金額? 要求賠30W合法嗎? 要離職一定要提早兩個月以前就要提出離職申請合法嗎?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證明此違約金不合理。若要申訴 要找哪個政府機構或單位?非常謝謝您!!   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是: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經核准離職者,應於離職日(或前一日)辦妥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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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3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抱歉 離職時間我寫錯了 應該是6/1離職(也就是工作到5/31) 所以離遞書面辭呈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也因不到兩個月 所以要另外罰一個月固定薪資 請問 有甚麼法令可以保護勞方嗎?感謝您!
瀏覽:2373
日期:102-05-23